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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國務院關于發(fā)布《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通知
國發(fā)〔2000〕2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xiàn)發(fā)布《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國家行政機關(以下簡稱行政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機關的公文(包括電報,下同),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guī)范體式的文書,是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 公文處理指公文的辦理、管理、整理(立卷)、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lián)、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條 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精簡、高效的原則,做到及時、準確、安全。
第五條 公文處理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模范遵守本辦法并加強對本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檢查。
第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是公文處理的管理機構,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并指導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
第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應當設立文秘部門或者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種類
第九條 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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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于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ǘQ定
適用于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shù)臎Q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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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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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于公布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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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于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fā)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zhí)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六)通報
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ㄆ撸┳h案
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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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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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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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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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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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ㄊh紀要
適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條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fā)文機關標識、發(fā)文字號、簽發(fā)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fā)機關和印發(fā)日期等部分組成。
?。ㄒ唬┥婕皣颐孛艿墓膽敇嗣髅芗壓捅C芷谙蓿渲?,“絕密”、“機密”級公文還應當標明份數(shù)序號。
(二)緊急公文應當根據(jù)緊急程度分別標明“特急”、“急件”。其中電報應當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ㄈ┌l(fā)文機關標識應當使用發(fā)文機關全稱或者規(guī)范化簡稱;聯(lián)合行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
?。ㄋ模┌l(fā)文字號應當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聯(lián)合行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發(fā)文字號。
?。ㄎ澹┥闲形膽斪⒚骱灠l(fā)人、會簽人姓名。其中,“請示”應當在附注處注明聯(lián)系人的姓名和電話。
(六)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并標明公文種類,一般應當標明發(fā)文機關。公文標題中除法規(guī)、規(guī)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
?。ㄆ撸┲魉蜋C關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guī)范化簡稱、統(tǒng)稱。
?。ò耍┕娜缬懈郊?,應當注明附件順序和名稱。
?。ň牛┕某皶h紀要”和以電報形式發(fā)出的以外,應當加蓋印章。聯(lián)合上報的公文,由主辦機關加蓋印章;聯(lián)合下發(fā)的公文,發(fā)文機關都應當加蓋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負責人簽發(fā)的日期為準,聯(lián)合行文以最后簽發(fā)機關負責人的簽發(fā)日期為準。電報以發(fā)出日期為準。
?。ㄊ唬┕娜缬懈阶ⅲㄐ枰f明的其他事項),應當加括號標注。
?。ㄊ┕膽敇俗⒅黝}詞。上行文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標注主題詞。
(十三)抄送機關指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zhí)行或知曉公文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guī)范化簡稱、統(tǒng)稱。
(十四)文字從左至右橫寫、橫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漢字和通用的少數(shù)民族文字(按其習慣書寫、排版)。
第十一條 公文中各組成部分的標識規(guī)則,參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執(zhí)行?!?/SPAN>
第十二條 公文用紙一般采用國際標準A4型(210mm×297mm),左側裝訂。張貼的公文用紙大小,根據(jù)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 行文規(guī)則
第十三條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條 行文關系根據(jù)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
第十五條 政府各部門依據(jù)部門職權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級政府的相關業(yè)務部門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
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條 同級政府、同級政府各部門、上級政府部門與下一級政府可以聯(lián)合行文;政府與同級黨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lián)合行文;政府部門與相應的黨組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lián)合行文;政府部門與同級人民團體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yè)單位也可以聯(lián)合行文。
第十七條 屬于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應當由部門自行行文或聯(lián)合行文。聯(lián)合行文應當明確主辦部門。須經政府審批的事項,經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門行文,文中應當注明經政府同意。
第十八條 屬于主管部門職權范圍內的具體問題,應當直接報送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 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xié)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級機關應當責令糾正或撤銷。
第二十條 向下級機關或者本系統(tǒng)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直接上級機關。
第二十一條 “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級機關。
“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第二十二條 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
第二十三條 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寫明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當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
第五章 發(fā)文辦理
第二十四條 發(fā)文辦理指以本機關名義制發(fā)公文的過程,包括草擬、審核、簽發(fā)、復核、繕印、用印、登記、分發(fā)等程序。
第二十五條 草擬公文應當做到:
?。ㄒ唬┓蠂业姆?、法規(guī)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guī)定等,要切實可行并加以說明。
(二)情況確實,觀點明確,表述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詞規(guī)范,標點正確,篇幅力求簡短。
?。ㄈ┕牡奈姆N應當根據(jù)行文目的、發(fā)文機關的職權和與主送機關的行文關系確定。
?。ㄋ模M制緊急公文,應當體現(xiàn)緊急的原因,并根據(jù)實際需要確定緊急程度。
?。ㄎ澹┤嗣⒌孛?、數(shù)字、引文準確。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后引發(fā)文字號。引用外文應當注明中文含義。日期應當寫明具體的年、月、日。
?。┙Y構層次序數(shù),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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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ò耍┪膬仁褂梅且?guī)范化簡稱,應當先用全稱并注明簡稱。使用國際組織外文名稱或其縮寫形式,應當在第一次出現(xiàn)時注明準確的中文譯名。
(九)公文中的數(shù)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結構層次序數(shù)和在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shù)字必須使用漢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shù)字。
第二十六條 擬制公文,對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出面協(xié)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時,主辦部門可以列明各方理據(jù),提出建設性意見,并與有關部門會簽后報請上級機關協(xié)調或裁定。
第二十七條 公文送負責人簽發(fā)前,應當由辦公廳(室)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確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當,是否符合行文規(guī)則和擬制公文的有關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guī)定等。
第二十八條 以本機關名義制發(fā)的上行文,由主要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fā);以本機關名義制發(fā)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負責人或者由主要負責人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發(fā)。
第二十九條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門應當進行復核,重點是:審批、簽發(fā)手續(xù)是否完備,附件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統(tǒng)一、規(guī)范等。
經復核需要對文稿進行實質性修改的,應按程序復審。
第六章 收文辦理
第三十條 收文辦理指對收到公文的辦理過程,包括簽收、登記、審核、擬辦、批辦、承辦、催辦等程序。
第三十一條 收到下級機關上報的需要辦理的公文,文秘部門應當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應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guī)則;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涉及其他部門或地區(qū)職權的事項是否已協(xié)商、會簽;文種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規(guī)范。
第三十二條 經審核,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公文,文秘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擬辦意見送負責人批示或者交有關部門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對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公文,經辦公廳(室)負責人批準后,可以退回呈報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 承辦部門收到交辦的公文后應當及時辦理,不得延誤、推諉。緊急公文應當按時限要求辦理,確有困難的,應當及時予以說明。對不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或者不宜由本單位辦理的,應當及時退回交辦的文秘部門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收到上級機關下發(fā)或交辦的公文,由文秘部門提出擬辦意見,送負責人批示后辦理。
第三十五條 公文辦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xié)商;如有分歧,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出面協(xié)調,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報請上級機關協(xié)調或裁定。
第三十六條 審批公文時,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審批日期,其他審批人圈閱視為同意;沒有請示事項的,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三十七條 送負責人批示或者交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文秘部門要負責催辦,做到緊急公文跟蹤催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
第七章 公文歸檔
第三十八條 公文辦理完畢后,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及時整理(立卷)、歸檔。個人不得保存應當歸檔的公文。
第三十九條 歸檔范圍內的公文,應當根據(jù)其相互聯(lián)系、特征和保存價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證歸檔公文的齊全、完整,能正確反映本機關的主要工作情況,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條 聯(lián)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整理(立卷)、歸檔,其他機關保存復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條 本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在履行所兼職務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整理(立卷)、歸檔。
第四十二條 歸檔范圍內的公文應當確定保管期限,按照有關規(guī)定定期向檔案部門移交。
第四十三條 擬制、修改和簽批公文,書寫及所用紙張和字跡材料必須符合存檔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條 公文由文秘部門或專職人員統(tǒng)一收發(fā)、審核、用印、歸檔和銷毀。
第四十五條 文秘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處理的有關制度。
第四十六條 上級機關的公文,除絕密級和注明不準翻印的以外,下一級機關經負責人或者辦公廳(室)主任批準,可以翻印。翻印時,應當注明翻印的機關、日期、份數(shù)和印發(fā)范圍。
第四十七條 公開發(fā)布行政機關公文,必須經發(fā)文機關批準。經批準公開發(fā)布的公文,同發(fā)文機關正式印發(fā)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條 公文復印件作為正式公文使用時,應當加蓋復印機關證明章。
第四十九條 公文被撤銷,視作自始不產生效力;公文被廢止,視作自廢止之日起不產生效力。
第五十條 不具備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經過鑒別并經辦公廳(室)負責人批準,可以銷毀。
第五十一條 銷毀秘密公文應當?shù)街付▓鏊啥艘陨媳O(jiān)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其中,銷毀絕密公文(含密碼電報)應當進行登記。
第五十二條 機關合并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并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關規(guī)定移交檔案部門。
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當將本人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guī)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條 密碼電報的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公文處理中涉及電子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另行制定。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布之前,各級行政機關可以制定本機關或者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的試行規(guī)定。
第五十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對上級機關和本機關下發(fā)公文的貫徹落實情況應當進行督促檢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關規(guī)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
GB/T 9704-1999
代替 GB/ 9704-1988
前 言
本標準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GB/T 9704-1988進行修訂。本標準相對GB/T 9704-1988作如下修訂:
(1)將原標準名稱《國家機關公文格式》改為《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
?。?)刪去原標準中的引言部分;
?。?)刪去原標準中與公文格式規(guī)定無關的一些敘述性解釋;
?。?)對公文用紙的幅面尺寸作了較大調整,將國際標準A4型紙作為用紙紙型;刪去國內16開型紙張的相應說明;
?。?)對公文用紙的頁邊尺寸作了較大的調整;
?。?)不設各標識域,而按公文眉首、主體和版記三部分各要素的順序依次進行說明;
?。?)增加了公文用紙的主要技術指標;
?。?)增加了印刷和裝訂要求;
(9)增加了每頁正文行數(shù)和每行字數(shù)以及各種要素標識的字體和字號;
?。?0)增加了主要公文式樣。
本標準中所用公文用語與《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的用語一致。
本標準為第一次修訂。
本標準由國務院辦公廳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標準研究中心、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孟辛卯、房 慶、李志祥、劉碧松、范一喬、張榮靜、李穎。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國家行政機關公文通用的紙張要求、印刷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順序和標識規(guī)則。
本標準適用于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制發(fā)的公文。其他機關公文可參照執(zhí)行。
使用少數(shù)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格式可參照本標準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48-1977 印刷、書寫和繪圖紙幅面尺寸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字 Word
標識公文中橫向距離的長度單位。一個字指一個漢字所占空間。
3.2 行 line
標識公文中縱向距離的長度單位。本標準以3號字高度加3號字高度7/8倍的距離為一基準行。
4 公文用紙主要技術指標
公文用紙一般使用紙張定量為60g/m2~80g/m2的膠版印刷紙或復印紙。紙張白度為85%~90%,橫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為7.5~9.5。
5 公文用紙幅面及版面尺寸
5.1 公文用紙幅面尺寸
公文用紙采用GB/T 148中規(guī)定的A4型紙,其成品幅面尺寸為:210mm×297mm,尺寸的允許偏差見GB/T 148。
5.2 公文頁邊與版心尺寸
公文用紙?zhí)祛^(上白邊)為:37mm±1mm
公文用紙訂口(左白邊)為:28mm±1mm
版心尺寸為:156mm×225mm(不含頁碼)
6 公文中圖文的顏色
未作特殊說明公文中圖文的顏色均為黑色。
7 排版規(guī)格與印制裝訂要求
7.1 排版規(guī)格
正文用3號仿宋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個字。
7.2 制版要求
版面干凈無底灰,字跡清楚無斷劃,尺寸標準,版心不斜,誤差不超過1mm。
7.3 印刷要求
雙面印刷;頁碼套正,兩面誤差不得超過2mm。黑色油墨應達到色譜所標BL100%,紅色沒墨應達到色譜所標Y80%,M80%。印品著墨實、均勻;字面不花、不白、無斷劃。
7.4 裝訂要求
公文應左側裝訂,不掉頁。包本公文的封面與書芯不脫落,后背平整、不空。兩頁頁碼之間誤差不超過4mm。騎馬訂或平訂的訂位為兩釘釘鋸外訂眼距書芯上下各1/4處,允許誤差±4mm。平訂釘鋸與書脊間的距離為3mm~5mm;無壞釘、漏釘、重釘,釘腳平伏牢固;后背不可散頁明訂。裁切成品尺寸誤差±1mm,四角成90°,無毛茬或缺損。
8 公文中各要素標識規(guī)則
本標準將組成公文的各要素劃分為眉首、主體、版記三部分。置于公文首頁紅色反線(寬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統(tǒng)稱眉首;置于紅色反線(不含)以下至主題詞(不含)之間的各要素統(tǒng)稱主體;置于主題詞以下的各要素統(tǒng)稱版記。
8.1 眉首
8.1.1 公文份數(shù)序號
公文份數(shù)序號是將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時每份公文的順序編號。如需標識公文份數(shù)序號,用阿拉伯數(shù)碼頂格標識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8.1.2 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
如需標識秘密等級,用3號黑體字,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兩字之間空1字;如需同時標識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用3號黑體字,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之間用“★”隔開。
8.1.3 緊急程度
如需標識緊急程度,用3號黑體字,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兩字之間空1行;如需同時標識秘密等級與緊急程度,秘密等級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緊急程度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8.1.4 發(fā)文機關標識
由發(fā)文機關全稱或規(guī)范化簡稱后面加“文件”組成;對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標識發(fā)文機關全稱或規(guī)范化簡稱。發(fā)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25mm。對于上報的公文,發(fā)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80mm。
發(fā)文機關標識推薦使用小標宋體字,用紅色標識。字號由發(fā)文機關以醒目美觀為原則酌定,但最大不能等于或大于22mm×15mm。
聯(lián)合行文時應使主辦機關名稱在前,“文件”二字置于發(fā)文機關名稱右側,上下居中排布;如聯(lián)合行文機關過多,必須保證公文著頁顯示正文。
8.1.5 發(fā)文字號
發(fā)文字號由發(fā)文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發(fā)文機關標識下空2行,用3號仿宋體字,居中排布;年份、序號用阿拉伯數(shù)碼標識;年份應標全稱,用六角括號“〔 〕”括入;序號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01),不加“第”字。
發(fā)文字號之下4mm處印一條與版心等寬的紅色反線。
8.1.6 簽發(fā)人
上報的公文需標識簽發(fā)人姓名,平行排列于發(fā)文字號右側。發(fā)文字號居左空1字,簽發(fā)人姓名居右空1字;簽發(fā)人用3號仿宋體字,簽發(fā)人后標全角冒號,冒號后用3號楷體字標識簽發(fā)人姓名。
如有多個簽發(fā)人,主辦單位簽發(fā)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簽發(fā)人姓名從第2行起在主辦單位簽發(fā)人姓名之下按發(fā)文機關順序依次順排,下移紅色反線,應使發(fā)文字號與最后一個簽發(fā)人姓名處在同一行并使紅色反線與之的距離為4mm。
8.2 主體
8.2.1 公文標題
紅色反線下空2行,用2號小標宋體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要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間距恰當。
8.2.2 主送機關
標題下空1行,左側頂格用3號仿宋體字標識,回行時仍頂格;最后一個主送機關名稱后標全角冒號。如主送機關名稱過多而使公文首頁不能顯示正文時,應將主送機關名稱移至版記中的主題詞之下、抄送之上,標識方法同抄送。
8.2.3 公文正文
主送機關名稱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頂格。數(shù)字、年份不能回行。
8.2.4 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一行左空2字用3號仿宋體字標識“附件”,后標全角冒號和名稱。附件如有序號使用阿拉伯數(shù)碼(如“附件:1.×××××”);附件名稱后不加標點符號。附件應與公文正文一起裝訂,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頂格標識“附件”,有序號時標識序號;附件的序號和名稱前后標識應一致。如附件與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裝訂,應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頂格標識公文的發(fā)文序號并在其后標識附件(或帶序號)。
8.2.5 成文時間
用漢字將年、月、日標全;“零”寫為“○”;成文時間的標識位置見8.2.6。
8.2.6 公文生效標識
8.2.6.1 單一發(fā)文印章
單一機關制發(fā)的公文在落款處不署發(fā)文機關名稱,只標識成文時間。成文時間右空4字;加蓋印章應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壓成文時間,印章用紅色。
當印章下弧無文字時,采用下套方式,即僅以下弧壓在成文時間上;
當印章下弧有文字時,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線壓在成文時間上。
8.2.6.2 聯(lián)合行文印章
當聯(lián)合行文需加蓋兩個印章時,應將成文時間拉開,左右各空7字;主辦機關印章在前;兩個印章均壓成文時間,印章用紅色。只能采用同種加蓋印章方式,以保證印章排列整齊。兩印章之間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過3mm。
當聯(lián)合行文需加蓋3個以上印章時,為防止出現(xiàn)空白印章,應將各發(fā)文機關名稱(可用簡稱)排在發(fā)文時間和正文之間。主辦機關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個印章,兩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個或兩個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間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標識成文時間。
8.2.6.3 特殊情況說明
當公文排版后所??瞻滋幉荒苋菹掠≌挛恢脮r,應采取調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決,務使印章與正文同處一面,不得采取標識“此頁無正文”的方法解決。
8.2.7 附注
公文如有附注,用3號仿宋體字,居左空2號字加圓括號標識在成文時間下一行。
8.3 版記
8.3.1 主題詞
“主題詞”用3號黑體字,居左頂格標識,后標全角冒號詞目用3號小標宋體字;詞目之間空1字。
8.3.2 抄送
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題詞下一行;左空1字用3號仿宋體字標識“抄送”,后標全角冒號;回行時與冒號后的抄送機關對齊;在最后一個抄送機關后標句號。如主送機關移至主題詞之下,標識方法同抄送機關。
8.3.3 印發(fā)機關和印發(fā)時間
位于抄送機關之下(無抄送機關在主題詞之下)占1行位置;用3號仿宋體字。印發(fā)機關左空1字,印發(fā)時間右空1字。印發(fā)時間以公文付印的日期為準,用阿拉伯數(shù)碼標識。
8.3.4 版記中的反線
版記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條反線,寬度同版心。
8.3.5 版記的位置
版記應置于公文最的一頁,版記的最后一個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9 頁碼
用4號半角白體阿拉伯數(shù)碼標識,置于版心下邊緣之下一行,數(shù)碼左右各放一條4號一字線,一字線距離版心下邊緣7mm。單頁碼居右空1字,雙頁碼居左空1字??瞻醉摵涂瞻醉撘院蟮捻摬粯俗R頁碼。
10 公文中表格
公文如需附表,對橫排A4紙型表格,應將頁碼放在橫表的左側,單頁碼置于表的左下角,雙頁碼置于表的左上角,單頁碼表頭在訂口一邊,雙頁碼表頭在切口一邊。
公文如需附A3紙型表格,且當最后一頁為A3紙型表格時,封三、封四(可放分送,不放頁碼)就為空白,將A3紙型表格貼在封三前,不應貼在文件最后一頁(封四)上。
11 公文的特定格式
11.1 信函式格式
發(fā)文機關名稱上邊緣距上頁邊的距離為30mm,推薦用小標宋體字,字號由發(fā)文機關酌定;發(fā)文機關全稱下4mm處為一條武文線(上粗下細),距下頁邊20mm處為一條文武線(上細下粗),兩條線長均為170mm。每行居中排28個字。發(fā)文機關名稱及雙線均印紅色。兩線之間各要素的標識方法從本標準相應要素說明。
11.2 命令格式
命令標識由發(fā)文機關名稱加“命令”或“令”組成,用紅色小標宋體字,字號由發(fā)文機關酌定。命令標識上邊緣距版心上邊緣20mm,下邊緣空2行居中標識標識令號;令號下空2行標識正文;正文下一行右空4字標識簽發(fā)人簽名章,簽名章左空2字標識簽發(fā)人職務;聯(lián)合發(fā)布的命令或令的簽發(fā)人職務應標識全稱。在簽發(fā)人簽名章下一行右空2字標識成文時間。分送機關標識方法同抄送機關。其他要素從本標準相關要素說明。
11.3 會議紀要格式
會議紀要標識由“×××××會議紀要”組成。其標識位置同8.1.4,用紅色小標宋體字,字號由發(fā)文機關酌定。會議紀要不加蓋印章。其他要素從本標準相關要素說明。